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时应该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留研究生部备查)。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论文须提供所刊登的期刊或有刊名抽印本;其他成果须有有关方面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我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我校办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手续。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者不得再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 凡通过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申请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旁听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包括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将指定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在提交论文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硕士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